黔南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的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⒈普通住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经批准省内转院 |
经批准省外转院 |
非经批准转外就医 |
起伏标准 (元/次) |
100 |
400 |
800 |
1000 |
1500 |
1500 |
支付比例 |
80% |
75% |
65% |
55% |
55% |
3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非经批准转外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不降低。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当次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新生儿检查、护理等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报销。
⒉重大疾病
25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以上25种重大疾病,并在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的,按照省级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报销。
(二)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居民为7000元,特殊困难群体为35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分段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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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累计自付扣除起付线后 医疗费用分段(单位:元) |
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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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 |
特殊困难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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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 |
年度起付线以上-35000(含35000) |
60% |
65% |
二段 |
35000-100000(含100000) |
70% |
75% |
三段 |
100000-250000(含250000) |
80% |
85% |
四段 |
250000以上 |
90% |
95% |
特殊困难群体范围: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困难对象。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
外伤参保人员应出具受伤情况说明并签订《黔南州医保无第三责任人外伤承诺书》,由外伤稽核部门进行审批。
三、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