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门诊医保政策
一、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普通门诊
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
(二)慢特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⒈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⒉支付比例:
⑴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⑵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⒊支付限额:
⑴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⑵其余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普通门诊
⒈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为25万元。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医疗 机构 |
州级三家定点医疗机构 |
州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 |
支付 比例 |
60% |
55% |
45% |
40% |
30% |
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包括Ⅰ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Ⅰ型、Ⅱ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慢特病门诊
⒈慢性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按同级别住院待遇标准执行,报销比例另有规定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⒉殊疾病门诊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病种分别确定标准。